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曾若嘉
被 告 陳毓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第三人即債務人陳蓓渝分割其
與被告陳毓婷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陳佑任如附表所示遺產
,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蓓渝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陳蓓渝所佔應繼分2分
之1比例計算。
二、被代位人陳蓓渝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
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484,195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484,195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向本院補繳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1.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 854,640元 2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 113,750元 說明: ⒈編號1遺產價額,計算式為: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71.22(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854,640元。 編號2遺產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968,390元【計算式:854,640元+113,750元=968,390元】。 ⒊被代位人陳蓓渝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則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484,195元【計算式:968,390元×1/2=484,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