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許金頤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於書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