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63號
TNDV,114,補,116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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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阮金玲
被 告 阮氏快(NGUYEN THI MAU)

陳玉映TRAN NGOC A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0,2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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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