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李文勝
李培筠
被 告 謝秋香
謝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
文。
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二人應協同原告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
(78)南建局(麻豆)使字第44號使用執照變更,並解除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套繪管制。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
益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前述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如對訴訟標的核定之價額不服,
得為抗告。
三、另因法定空地之套繪管制得否解除,涉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就使用執照、法定空地之管理職權,並非一經建物所有人申
請均會准許解除,系爭土地得否僅以訴之聲明所主張之方式
,即得解除套繪管制,建議原告可先行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詢問申請流程,以免將來判決確定後難以執行,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