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黃崑敏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 告 周黃三梅
訴訟代理人 周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萬4650元(台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依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
1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8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