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陳致諺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29,86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