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劉珍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駿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5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