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05號
TNDV,114,補,110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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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順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龍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進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59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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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