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04號
TNDV,114,補,1104,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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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鄭貴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冠廷之繼承人(按:待原告補正)間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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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