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98號
TNDV,114,補,1098,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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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
求被告等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訴狀送達日起至清
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經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裁
定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原告復具狀擴張請求
被告等人應給付84萬元(計算式:68萬元+6萬元+10萬元=84萬元)
,就其擴張請求14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原
告除應於期限內依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9,300元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另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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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