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98號
TNDV,114,補,109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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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
自訴狀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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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