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張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
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
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
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56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050,211元,應
減為1,715,787元,並將所減少之金額2,334,424元,依序分配予
原告及其他債權人。原告復主張若依此重新製作分配表,其可因
分配表更正而受分配13萬元,此即為原告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
利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