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88號
TNDV,114,補,108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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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伍慧娟毅嘉工程行

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 告 黃淑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25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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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