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77號
TNDV,114,補,1077,202510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馬子懿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陳冠仁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馬慧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
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說明
,應以起訴時就系爭房地之客觀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9日起訴(見南司調卷第9頁收狀戳)
,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
地所鄰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0段00巷0號,下稱甲房屋),屋齡56年,前於114
年6月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萬2880元【計
算式:1580萬元÷(76.01坪×3.30579平方公尺),元以下四
五入】,有卷附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土地建物買賣資料可
佐,則甲房屋登錄交易價格應能反映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
觀市場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總面積為129.51平方公尺,依上
開登錄交易價格計算,可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應為81
4萬3589元(計算式:6萬2880元×129.51平方公尺,元以下
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為1/2,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萬1795元(計算式:814萬3589元
×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系爭房地
編號 名稱 地號/建號 總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應有部分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49 1/2 2 建物 同上段343建號(門牌號碼:同上區樹林街2段476號) 層數:002層 層次:2層 建築完成日期:民國57年3月12日 總面積:129.51 1/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