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黃王月居
訴訟代理人 黃興吉
被 告 王茲迎
訴訟代理人 王義勝
被 告 王悅娟
王錦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9萬8438元(系爭5筆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
依原告應有部分6分之1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萬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