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9號
TNDV,114,補,1069,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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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肖 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東甄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
命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原告於114年10月16日具
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5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改核定為41,5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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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