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69號
TNDV,114,補,106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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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肖 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東甄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
告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9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聲明請求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上開2項聲明應分
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
,500+4,500=6,000)。至原告之第3項聲明則非法院可得審理之
範圍,請原告自行向各該機關陳情或提出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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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