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何岍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品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
,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
出之民事起訴狀,未有原告之簽名或用印,法定程式未備,應一
併補正,如未補正,亦應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