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34號
TNDV,114,補,1034,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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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柯松根
洪駿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益裕

王世鵬

戴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4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9,718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因債權之擔保涉
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
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4項前段、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陳益裕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之登記,予以塗
銷;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王世鵬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
抵押權之登記,予以塗銷;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方戴
光華應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抵押權之登記,予以塗銷。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參照上開規定,原則上應以如附表
所示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準,惟如坐落臺南市○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290、291、292地號土
地)之價額少於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時,則
分別以290、291、292地號土地之價額為準。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就290地號土地之設定權
利範圍均為3分之1,而290地號土地供擔保範圍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40萬9,748元(計算式:面積364.03㎡×114年
公告土地現值28,100元/㎡×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3,409,7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分別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250萬元
、125萬元,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375萬元(250萬+125萬元);如附表編號3、4所示抵押權就
290、291、292地號土地之設定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2,290、
291、292地號土地供擔保範圍之價額合計為1,489萬8,995元
【計算式:面積(364.03㎡+323.91㎡+107.38㎡)×114年公告
土地現值28,100元/㎡×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1,489萬8,99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分別高於如附表編號3、4所示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84萬元、295萬元,故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
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應核定為84萬元、295萬元。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4萬元(計算式:3,750,000
元+840,000元+2,950,000元=7,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萬9,7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土地坐落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登記日期、字號、權利人、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總金額、存續期間、清償日期、設定權利範圍、設定義務人) 1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陳益裕 登記日期:民國089年11月10日、字號:新地普字第081610號、權利人:陳益裕、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2,50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081年08月03日至081年09月02日、清償日期:民國081年09月02日、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設定義務人:柯松根 2 登記日期:民國089年11月10日、字號:新地化字第081150號、權利人:陳益裕、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25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081年11月11日至081年12月10日、清償日期:民國081年12月10日、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設定義務人:柯松根 3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王世鵬 登記日期:民國082年01月21日、字號:新地普字第000910號、權利人:王世鵬、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84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082年01月18日至082年03月18日、清償日期:民國082年03月18日、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設定義務人:施建全柯松根 4 方戴光華 登記日期:民國082年04月19日、字號:新地普字第004665號、權利人:方戴光華、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950,000元正、存續期間:自082年04月01日至082年07月01日、清償日期:民國082年07月01日、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設定義務人:柯松根施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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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