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14號
TNDV,114,補,1014,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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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林聰德

訴訟代理人 鄭宗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蘇荔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57,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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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