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81號
TNDV,114,聲,18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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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廖行權

相 對 人 廖敏安廖德偉繼承


廖瑞芬廖德偉繼承


廖瑞萍廖德偉繼承


廖瑞菁廖德偉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新調字第142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件(後改分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審理)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7號塗銷房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被告,系爭訴訟
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聲請核
發訴訟終結證明,俾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訴訟繫屬之登記
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廖德偉起訴請求本件聲請人應將門牌號碼
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房地(坐落臺南市○○○○段00
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3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於民國79年1月22日所為之買賣登記全部塗銷,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原告(即廖德偉)之訴駁回,廖德
偉不服,提起上訴,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
分院)審理,嗣經最高法院於107年7月12日以107年度台
上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駁回廖德偉之上訴確定,雖廖德偉
系爭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最終仍經最高法院駁回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訴訟事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訛,系爭
訴訟事件確已訴訟終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
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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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