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羅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銘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12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
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倘
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
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
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
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人數眾多,發言音量不清楚,距離投影布
幕太遠,無法清楚辨別內容,為重新理解當日過程,聲請交
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程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之原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觀諸聲請人
之聲請狀稱聲請理由係為理解114年7月3日開庭過程等語,
而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有到庭參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36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程序之進行,又
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
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且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辯論進行
之要領即為已足。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
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如欲了
解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過程,其依法聲請閱卷即可知
悉,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況聲請人並未具體
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聲請人之主張難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
,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
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