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蔡信行 蔡宜妙 蔡自信 楊蔡自會 蔡睿丞 蔡紫緹 蔡松倫 蔡柏緯 黃馨誼 蔡振壽 追加 原告 蔡凱翔 蔡劉惠英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被 上訴人 蔡信郎 訴訟代理人 沈宗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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