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簡美惠
被上訴人 林育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
庭114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973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
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