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188號
TNDV,114,簡上,18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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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黃睬媗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楊俊南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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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