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黃睬媗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楊俊南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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