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4年度,3號
TNDV,114,破,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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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6
,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
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適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徵收標準,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價額計徵。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之價值,足認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74萬4,558元,應以此作為本件
之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修正後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6,00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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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