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697號
TNDV,114,監宣,69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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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出賣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下稱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監宣
字第47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茲因相對人臥病多年,每月固定需支出紙尿褲新臺
幣(下同)3,000元、日照中心5,000元、門診及回診計程車交
通費2,000元、伙食費22,000元、雜費支出6,000元、水電費
2,000元,合計共40,000元,為支付上開所需支出,擬將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出賣
,將所得價款用以供給相對人之照顧及生活費用,爰依法請
求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
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據此,監護人
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
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
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之利益。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等(見本院卷第15-58、83-87頁)為證。而相
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其
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
經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72號裁定監護宣告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欲處分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依前開規定,自應經
法院許可。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因須仰賴他人照顧,顯無法工作獲取收入
,並有持續花費照護費用之需,堪認相對人需有足夠之現
金得以負擔後續生活及養護費用。是聲請人請求許可代為
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用以換取現金俾便
作為相對人未來生活及養護、醫療費用所需,應屬符合相
對人之利益。又參酌系爭不動產其中18筆出售金額為3,11
8,460元,高於公告現值不少,對相對人並無不利。是聲
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又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文,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
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
人照護所需等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0,316.75 3,910 432000分之519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3.11 10,200 432000分之519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2,218.75 3,831 432000分之519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587.91 3,538 432000分之519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95.29 3,919 432000分之519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95.25 3,587 432000分之519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7.95 3,726 432000分之519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929.21 3,553 432000分之519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5,040.18 3,663 432000分之519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69.67 3,544 432000分之519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01 4,000 432000分之519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4,382.63 3,515 432000分之519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327.18 3,500 432000分之519 1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951.35 3,500 432000分之519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68 3,500 432000分之519 1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15 10,200 432000分之519 1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03 10,200 432000分之519 1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6.07 7,923 432000分之519 1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6191.06 432000分之519 2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792.29 432000分之519 2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31.40 432000分之519 2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6.81 432000分之519 依公告現值計算,上開土地編號1-18總價值為1,939,474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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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