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622號
TNDV,114,監宣,622,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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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A01
關 係 人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
三、指定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三女A02於民國114年3月間因中風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為代A02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A02
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長女
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A02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及指定A03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身心障礙證明。
 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
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㈡A02因腦病變,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
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符合
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之長女A03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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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