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黃錦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對本
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項,關於「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謝瀛洲處分就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謝瀛洲處分就其所有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更正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明 細 1 臺南市○里區○里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7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7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南市○里區○○里0鄰○○街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