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73號
TNDV,114,消債聲,7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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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
債 務 人 杜俊儀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杜俊儀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
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為憑,
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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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