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齊得(原名陳欣鐘、陳麒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⒈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權人清冊。
⒉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表。
⒋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聲請前2年迄今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
及期間。
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⒍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
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
000 ),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⒎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
約書,並陳明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
⒏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
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
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請提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
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