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柏埼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
⒈釋明聲請人陳報扶養費之各項支出,及受扶養親屬之法定扶養
義務人如何分擔及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
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
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
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
單據或存摺影本)。
⒌提出聲請人114年8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
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
加給等,勿以存摺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兼職之情形,最近2年之每月平均兼職收
入,若無兼職則請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⒍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⒎提出嘉義縣○○鄉○○○0號之建物第1類登記謄本。
⒏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⒑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聲請人之「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⒒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親屬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
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
、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
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
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
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