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
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
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
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
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
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
,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
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
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
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
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
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
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
⒈說明現居房屋是否有共同居住之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有無
分擔租金及其分擔金額。
⒉釋明聲請人陳報必要支出合計19,559元之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據
資料。
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扶養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⒋提出聲請人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⒌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
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
本)。
⒍提出聲請人114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
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
加給等,勿以存摺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
明。
⒎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須補登最新餘額)。
⒏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
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⒐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⒑提出車牌號碼000-000機車之行照影本,如車輛已報廢或出售,
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⒒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聲請人之「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⒓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記載聲請人曾參與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機制、目前狀態為
「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㈢毀諾原因為何?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⒔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親屬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
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
、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
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
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
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
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