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17號
TNDV,114,消債更,517,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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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
債 務 人 張文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程序費用2,500元,該裁定
已於114年9月11日寄存於債務人住居所所轄之派出所,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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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