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09號
TNDV,114,消債更,50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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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家誠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家誠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
7項但書規定,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是以債務人之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
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且該條但書規定並未附加「
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
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
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
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
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
責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
之結果,亦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民國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
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
業活動,且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293萬4,813
元,為清理債務,曾於92、93年間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安泰
商業銀行為債務協商,每月還款2萬元,當時工作所得每月
約2萬5,000元,生活費約5,000元,因小孩於94年出生後,
無資力依約清償而毀諾。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
宣告。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等語。
三、本件為聲請人毀諾後復提起之更生聲請,依前開規定,本院
應先審酌聲請人毀諾,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之情形;如有,再綜
合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全部收支、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評
估是否不能維持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狀。就此等爭點,分述如下:
(一)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聲請人曾於96年1月18日與當時之全體債權人為債務協商
成立,聲請人並同意自96年2月起,分120期,利率4%,每
月10日以2萬2,571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
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有協議書1份附卷可參(消債更
卷),堪認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又聲請人係於97年7月9日
協商毀諾一節,亦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在卷,而聲請人於97年7月時係投保於大台南餐飲業職業
工會,勞保投保薪資為1萬9,200元等情,有投保資料表(
明細)附卷可憑,聲請人並陳報其當時每月薪資為2萬5,00
0元,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等情,並提出戶口名簿為
證,可知依聲請人毀諾當時之薪資,於扣除自身及未成年
子女之扶養費用後,顯無法按上開協議書履行,可認聲請
人毀諾確實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還款有重大
困難。
(二)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⒈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小規模營業,現積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聲請人已與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為協商,
協商成立後毀諾,嗣並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等情,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及上開
協議書等件為憑(調卷第25至36、129頁),是聲請人主
張其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並曾踐行協商程序而嗣後毀諾,且聲請債務
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事實,應堪認定。
  ⒉聲請人現積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萬4,565元、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萬5,446元(含信用卡債
權141萬6,807元、借款債權29萬8,639元)、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萬0,967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16萬4,957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59萬3,30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萬
6,797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萬2,865元、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6萬2,783元,分據上開債權
人陳報在卷,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遵期陳報,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約為10萬3,478元,是聲請人債務總額
應有690萬5,160元。
  ⒊聲請人主張其現於和澄業社上班,每月薪資為2萬8,590
元,並提出薪資證明書為證,且聲請人現亦未領有津貼或
補助,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0月14日函、臺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0月17日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每
月收入為2萬8,590元,應堪認定,並以此金額作為償債能
力之計算基礎。
  ⒋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最近1年臺南市公告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1.2倍計算應為1萬8,618
元,而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9,417元(至
扶養費支出8萬1,600元部分,因非屬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
範疇,故不予列入,調卷第23頁),已逾上開必要生活費
用標準,然未提出相關收據證明其確有逾越上開必要生活
費用標準之必要,是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仍以1
萬8,618元計算。
  ⒌又聲請人父親係00年00月出生,現年70歲餘,已逾法定退
年齡,其112、113年度均無所得申報紀錄,名下亦無不
動產,僅有郵局存款8,869元,有112、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在卷可參,且其現每
月僅領有老人年金2,783元、身障補助5,437元,有聲請人
提出之前開內頁資料可憑,可見其有不能以自己收入、財
產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扶
養費標準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限,並以聲請人應負
擔扶養義務比例認定(由聲請人與弟、妹共同分擔),故
聲請人每月扶養父親之扶養費上限應為3,466元【計算式
:(18,618元-2,783元-5,437元)÷3位扶養義務人=3,466
元】,而聲請人所陳扶養父親之扶養費用為3,400元,未
逾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故聲請人每月扶養父親之扶養費
用即以3,400元計算。
  ⒍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8,590元,扣除每月必要費用2萬
2,018元後(18,618+3,400),每月僅餘6,572元可用以清
償債務,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有690萬5,160元,扣除聲
請人之存款及以要保人身分所投保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聲請人之債務總額仍達至少650萬元,如
以每月6,572元清償債務,需990期始能清償完畢,可見聲
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並曾與當時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為債務清償方案之協商,雖達
成協商,惟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而毀諾,嗣亦曾與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亦無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之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消債事件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消債更卷第19
、21頁),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
准許。
五、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更生,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5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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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