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88號
TNDV,114,消債更,48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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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
聲請人 魏慈慧

代理人 蘇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社團法人台灣○○協會如是,目
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
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
】。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
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
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如
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
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
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扶養費3,540元、母親扶養費3
,137元,且扶養義務人為4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五)應提出受扶養人「魏○○」、「魏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六)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
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多少、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
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
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
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
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
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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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