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48號
TNDV,114,消債全,4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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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48號
債 務 人 毛威凱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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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