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22號
TNDV,114,法,2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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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台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台江教育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報經臺南
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2冊、第4頁、第1361號)。因應業
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台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
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
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係為符財團法人法
之規定,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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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