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252號
TNDV,114,家親聲,252,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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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黃瓈瑩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本裁定確定日起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與未成年子女甲○○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會面交往。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
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亦為同法第79條
所明定。聲請人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後追加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因上開二家事
非訟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追
加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甲○○(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後雙方於112年7月12日協議離婚,並約定未
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於11
2年7月雙方離婚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均居住臺北市,但相
對人於離婚後不久竟將未成年子女甲○○託付其住在臺南之
父母親照顧,導致住在臺北之聲請人難以探視未成年子女
。聲請人與前岳父母聯繫探視子女,遭其拒絕,聲請人僅
能透過照片思念子女,相對人係是不友善親權人。另相對
人將子女交給遠在臺南之父母親照顧,自己不參與教育、
陪伴子女成長,選擇輕鬆、自由、偽單身生活,又拒絕聲
請人探視子女,妨礙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使子女成長
過程,沒有父親關心陪伴,以隔代教養方式養育子女,其
作法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
(二)另未成年子女甲○○自出生至兩造離婚前,與聲請人及母親
己○○同住,由聲請人及母親己○○照顧子女生活起居,三餐
由聲請人母親己○○準備。相對人早上8時出門上班,至晩
上7時回來,下班返家就休息睡覺,沒有時間、體力照顧
子女日常生活,離婚前平日即與子女甚少互動。且相對人
因擔任清潔工、醫美診所會計助理,工作忙碌,無法親自
照顧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竟然將未成年子女託付遠在臺南
之相對人母親隔代教養,又拒絕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
此生活模式顯然不利於子女。
(三)未成年人甲○○本孰悉聲請人與聲請人母親己○○照顧之生活
模式,聲請人母親己○○樂意擔任聲請人之支援系統,而兩
造同樣居住在臺北,相對人也可隨時探視子女,整體觀之
,由聲請人擔任親權人,子女可同時享有父母親照顧及關
愛,更有利於子女身心發展。現相對人無法親自照顧子女
,而聲請人可以親自照顧子女,應由聲請人擔任親權人及
主照顧者,無將未成年子女交付遠在臺南之相對人父母親
照顧理由,且相對人與其父母親均拒絕聲請人及家人與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其等妨礙未成年子女與家庭成員間互
動,不利於子女身心發展,為此,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
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
,以及聲請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語。
三、相對人則答辯略以:相對人不同意將親權人改成聲請人,相
對人雖把未成年子女交給相對人在臺南地區的父母照顧,但
相對人休假就會回家,相對人父母也沒有拒絕讓聲請人探視
未成年子女等語。
四、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
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
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
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
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
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
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
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
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
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
亦定有明文。經查:
(一)兩造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甲○○(000年0月00
日生),後雙方於112年7月12日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
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等情,有離
婚協議書及戶籍謄本影本在卷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
,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甲○○交付在臺南地區
之相對人父母照護,並有拒絕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
會面交往為由,而請求改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之親
權人;然相對人則辯以相對人放假就會回臺南,且相對人
父母沒有拒絕讓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等語。稽之相對人
將未成年子女甲○○交由在臺南地區之父母親照護,係屬家
庭支持系統之社會常態,無從以此遽認相對人未盡保護教
養之義務,且聲請人亦無法舉證證明相對人父母親對未成
年人甲○○有何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
之情事,是聲請人以此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負擔,於法顯屬無據。至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拒絕讓聲
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然審酌在聲請人所提出
之雙方離婚協議書上,兩造既已約定未成年子女探視部分
,因有家暴事實存在,依保護令及法官判定為主等內容,
佐以現亦無通常保護令或法院裁定就雙方間關於聲請人與
未成年子女甲○○間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等事項為酌定,可
認此部分僅屬雙方尚難就子女會面交往事宜建立理性及良
好溝通管道所致,無從僅因聲請人無法順利行使與未成年
子女甲○○間之會面交往,即遽以認定相對人有何不利於未
成年子女甲○○之情事。基上,本件既無法認定相對人對未
成年子女甲○○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其他不利子女之情
事,自不得僅因相對人現將未成年子女甲○○交由父母照護
及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間會面交往之爭議事項,遽以改
定由聲請人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之親權人,是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再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
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
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
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所明定。稽之雙方於離婚
協議書業已約定關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之會面交往,
應依通常保護令及法官判定為主,而現並無通常保護令或法
院裁定就上開事項為酌定,可認本件確有酌定聲請人與未成
年人甲○○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之必要。審酌兩造間之離婚協
議書業已載明有家暴事實存在,佐以聲請人已有相當時間未
與未成年子女甲○○為會面交往,故本院認關於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甲○○間之會面交往之進行,若兩造間無法達成共識,
初期應由第三方介入協助與輔佐,爰酌定就聲請人與未成年
人甲○○會面交往應遵守之事項如附表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
若兩造間並無共識,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及應遵守之規則:
一、於本裁定確定後6個月內:
  聲請人得向未成年人甲○○所在地之社會局處(目前為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或該局處所委託之機構,聲請與未成年人甲○○ 為會面交往,並由該局處或該局處委託之機構,決定適當執 行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間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二、於本裁定後6個月至未成年人甲○○滿13歲前:(一)聲請人得於每月份第一、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未成年子 女甲○○所在地點探視未成年子女甲○○,並得偕同未成年子 女甲○○外出、同遊、同宿,並於翌日(星期日)下午7時 前將未成年子女甲○○送回上述住處。若欲探視當日上午聲 請人於10時前仍未到達未成年子女甲○○住所,則取消當次 之探視,未成年子女甲○○無須等候。
(二)期間如遇學校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5日,暑 假期間則可接回同宿10日,兩造可協議得分割數次為之。 協議不成,則均自學校放假日第2日起,由聲請人於該日 上午9時至上述住處偕同未成年子女甲○○外出同宿,至第6 日(寒假)或第11日(暑假)下午7時前送回上述住處; 期間如遇前項之探視時間,其送回之日期應予併計後延後 。
(三)探視前聲請人應於2日前通知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   不得無故拒絕。
三、未成年人甲○○滿13歲後:
  兩造均應尊重未成年人甲○○個人之意願,由未成年人甲○○自 主決定與聲請人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四、應遵守規則:




(一)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二)兩造均不得對未成年人甲○○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如於會面交往中未成年人甲○○生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 無法就近照料時,行使探視權之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 施,即其於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甲○○ 之保護教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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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