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35號
TNDV,114,家補,33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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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李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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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