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21號
TNDV,114,家補,321,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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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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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