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16號
TNDV,114,家補,316,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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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同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聲請人甲○○、乙○○對相對人高振義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
請人甲○○、乙○○實體法上為44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
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
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命聲請人
甲○○、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補繳1,5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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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