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陳○偉
上列聲請人陳○偉與相對人姚○媛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徵收之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