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娥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