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4年度,75號
TNDV,114,家聲抗,75,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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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因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並提起
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聲請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之繼
承權,准予備查。
聲明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4
年6月27日死亡,抗告人為其配偶,自願拋棄繼承,聲請准
予備查。抗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積欠之債務總額至少
為新臺幣(下同)4,193萬元,而被繼承人雖遺有不動產數筆
,然均係持分,共有人眾多,權利範圍微小,價值甚微,抗
告人得繼承之遺產數額遠低於抗告人上開債務,尚不足清償
抗告人自身債務。況抗告人因車禍導致癱瘓,每月尚需支出
醫療養護費用,如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由另一繼承人即監
護人亦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全部繼承,除可將遺產用
於照料抗告人生活所需,亦符合被繼承人之遺願。是准予抗
告人拋棄繼承,並未違背抗告人之利益,然原裁定未審酌上
情,調查顯有疏漏,亦違背經驗法則,尚有未洽,爰提起本
件抗告。並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又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無行為能力人如依
照民法第1174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為之,同法第76條規定甚明。故無意思能力之人,自無
從知悉其得否繼承,亦無從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經法
院選任定其監護人後,再由該監護人於知悉該受監護宣告之
人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
。末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1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丙○○於114年6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抗告人甲○
○及被繼承人之子女乙○○;又抗告人前於113年2月21日經
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並選任被繼承人丙○○為監護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於
114年8月15日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改定乙○○為抗告人之監護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繼承
系統表、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資料,核閱無訛
,堪信屬實。又抗告人之監護人乙○○於114年8月25日,以
本人名義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與
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查。是以,抗告人之監護人為抗告
人拋棄繼承時,尚未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
  ㈡被繼承人丙○○除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存
款888,111元、儲值卡63元、投資款343元等遺產,及債務
20,856元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財產、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通知單、房屋稅籍證
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等(見原審卷第35-49、59-68頁;本院卷第23-43頁)
為憑,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可考,堪認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確實多於所負債務。
  ㈢又抗告人於丙○○114年6月27日死亡時,負欠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4,193萬元,有抗告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見本院卷第35-43頁)存卷可憑,且抗告人名下
財產總額2,530元,有抗告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財產(見本院卷第87-9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案卷資料,確
認屬實。
  ㈣承上,抗告人於丙○○114年6月27日死亡時,其所積欠之債
務總額為4,193萬元,又其與監護人乙○○對於丙○○之應繼
分比例各為2分之1,則其得繼承之數額為1,188,467元【
計算式:(1,509,273元+888,111元+63元+343元-20,856元
)×1/2=1,188,467元】,該數額遠低於抗告人截至丙○○
亡時之4,193萬元債務總額。據此,倘不准予抗告人拋棄
繼承,則依其資力及所繼承遺產,仍不敷支付上開鉅額債
務,若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勢將分文未得,
故由其監護人代為拋棄對於丙○○之繼承權,難認對其有何
不利之情。此外,於抗告人拋棄繼承權後,丙○○所遺之遺
產將全數分歸任其主要照顧者之監護人所繼承,監護人除
可將該遺產用於照料抗告人生活所需,以確保抗告人未來
照護品質無虞外,由監護人繼承遺產,亦符合丙○○之遺願
,業據丙○○之姊妹丁○○提出親筆信(見本院卷第79頁)陳明
在卷。是綜合審酌上情,抗告人監護人係為抗告人之利益
,代為及同意抗告人為繼承權之拋棄,故抗告人提出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進言之,本院既認監護人代
抗告人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對抗告人未有何不利,故本件
自無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關於監護人之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時,法院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規定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且本件拋
棄繼承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裁定駁回
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對抗告人之聲
明拋棄繼承,裁定准予備查。另諭知應由丙○○之遺產負擔本
件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
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再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被繼承人丙○○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種類(土地/建物) 價值(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74,600元/㎡) 129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5,339元/㎡) 7,243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74,600元/㎡) 1,012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5,339元/㎡) 20,149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54.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35,009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7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7,996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6,756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31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226,407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4,305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5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11,775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9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22,961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3.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64,713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7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100,846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724.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129,692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7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10,200元/㎡) 114,729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677.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23,600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717.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94,620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029.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70,666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09.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38,622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9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12,600元/㎡) 247,039元 2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7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6,500元/㎡) 21,882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6,500元/㎡) 3,346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69.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6,500元/㎡) 9,092元 2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8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6,500元/㎡) 11,315元 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78.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12,600元/㎡) 32,929元 2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12,600元/㎡) 44,929元 2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98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57,578元 2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4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12,901元 2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432元 30 桃園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三德街176巷7號) 86,600元 合   計 1,509,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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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