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23號
異 議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
抗字第3號裁定而聲明異議,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
年9月10日裁定命異議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
114年9月15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異議
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
,揆之首揭規定,本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