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18號
TNDV,114,家繼訴,11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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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梅玉龍
被 告 梅貴妃
梅政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被 告 梅文靜
文慧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梅文娟
被 告 梅鳳婷
梅圳弦
梅玉虎

梅宇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司家調字第73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梅新春之遺產,並主張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梅新春之繼承人,然被告梅政清已對原告及其
他被告另案起訴確認其等對被繼承人梅新春之繼承權不存在
之訴訟,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家調字第732號受理在案乙節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茲因上開確認繼承
權不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屬本件先
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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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