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雖漏未規範準用訴訟
救助之規定,然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
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
證,並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函覆之臺南
市政府社會局安平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個案摘要表在卷可憑
,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