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14年度,4號
TNDV,114,家婚聲,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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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704
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137
元(民國114年7月30日陳報狀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
,000元,扣除上開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
,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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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