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673號
TNDV,114,司聲,67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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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張華智



相 對 人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貳拾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
字第84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
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20元,
且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
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8,520元,並
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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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